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来源网友投稿 1170 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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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源分布和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本着便利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提倡国税局、地税局共建办税服务厅。
第四条 税务机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创造良好办税环境,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按照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第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
第七条 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事项;
(二)办理纳税申报、认证、税款征收等事项;
(三)办理发票发售、代开、审验、缴销等发票管理事项;
(四) 实施税务违法的简易处罚;
(五)开展纳税咨询,提供办税辅导;
(六)公开涉税事项,宣传税收政策;
(七)受理涉税审批申请,办理备案事项;
(八)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各省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岗责体系,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厅岗位设置,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办税服务厅与相关单位、部门的业务衔接,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办结时限,切实提高办税效率。
第十条 办税服务厅要推行办税公开,通过公告栏或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设施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服务承诺、税务行政收费项目、税务违法处罚标准、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应公开事项。
第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导税服务。引导纳税人到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各类涉税事项;辅导纳税人填写涉税资料、使用自助办税设施,解答纳税人办税咨询。
(二)全程服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涉税审批事项,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办理。
(三)限时服务。纳税人涉税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即时办结或限时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延时服务。对下班时正在办理的涉税事项,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办理完成。
(五)预约服务。根据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办税服务厅可与纳税人约定适当时间办理涉税事项。
(六)提醒服务。及时提醒纳税人在法定时限内履行纳税义务或告知纳税人相关的税收政策,避免纳税人因工作疏忽或不了解税收政策变化而受到不必要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积极推行以下服务:
(一)网上办税。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网上办税服务平台,通过网络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税、报税认证、文书申请等涉税事项。
(二)联合办税。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加强工作协作和信息共享,联合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三)同城通办。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作用,实现纳税人不受地域限制,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
第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的环境建设应简洁实用、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范统一。
第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一般设置办税服务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和等候休息区等功能区域,各地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办理各类涉税事项,为纳税人提供“一窗式”服务。条件暂不具备的,可设置综合服务、发票管理、申报纳税三类窗口或综合服务、发票管理两类窗口。
第十六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公告栏、意见箱,提供自助办税设施、宣传资料、表证单书及填写范本、笔墨纸张及相关用品。具备条件的,可设置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排队叫号系统和服务质量评价系统等设施。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统一规范设置办税服务厅的外部标识和内部标识。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办税服务厅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工作考核评价和监督机制,提高办税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办税服务厅要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运转、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合理配置办税服务厅人力资源,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建立激励机制。在干部交流、职务晋升、福利待遇、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要统一着装上岗,推行首问责任制,做到爱岗敬业、公正执法、业务熟练、服务规范、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试行 。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国家层面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组织指挥机制、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准、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应急保障措施等,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地)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第十二条 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

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七条 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及各有关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国家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有关会议审议决定,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地方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地震、台风、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三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七章

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二十九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条例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条例

应急预案处理及应对方案是由我为你整理收集,希望这篇文章对你有帮助。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控制、缩小和降低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订的方案。

第三条 本省应急预案的编制、审定、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本省应急预案体系由六类组成,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制订省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订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省人民政府相关应急预案,制订省级部门应急预案。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订落实上一级政府各类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制订相关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第八条 举办集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经贸等大型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制订应急预案。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督促、指导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体现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结合本行政区域特点和部门实际,针对性强。

(五)应对措施科学、具体,操作性强。

(六)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实用性强。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信息监测与报告、预警分级标准、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响应,包括分级响应程序、信息共享和处理、通信、指挥和协调、紧急处置、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群众的安全防护、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新闻报道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保险、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宣传、培训和演习等。

(七)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预案管理与更新、国际沟通与协作、奖励与责任、制订与解释部门、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等。

(八)附录,包括与本部门突发事件相关的应急预案、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订单位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要在征求意见函发出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省总体应急预案按照以下编制审核程序制定和公布实施:

(一)立项。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立项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正式立项。

(二)起草。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起草,并组织征求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

(三)审定。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省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或修订说明,按程序报送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常务副省长审定后,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省长签发。

(四)印发。省总体应急预案经省长签发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五)发布。省总体应急预案正式印发后,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会同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省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按照以下编制审核程序制订和公布实施:

(一)立项。由负责该项工作的省直或中央驻晋有关部门(单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立项报告,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常务副省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晋政发〔2006〕17号文件中已明确的专项应急预案可不再履行立项程序)。

(二)起草。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立项后,主办部门(单位)成立预案编制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总体应急预案、上级部门相关专项预案,结合本专项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起草。草案经主办部门(单位)审定,并征求预案中涉及的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初审。

(三)审定。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主办部门(单位)组织专家对初审后的预案进行评审,主办部门应在评审前5日将待评预案印发各专家。评审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编制背景、编制原则、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专家原则上不少于7人。专家评审后应提出《预案评审意见书》。

主办部门(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对预案进行修改,同时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意见。

修改后的应急预案及相关资料(预案报审稿、相关部门会签意见、意见采纳情况、《预案评审意见书》)等上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按照公文处理程序,报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审发。

(四)印发。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五)发布。省级专项应急预案正式印发后,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主办部门(单位)、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涉密的专项应急预案,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或简明操作手册。

第十六条 省级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按照以下编制审核程序制订和公布实施:

(一)立项。由负责该项工作的省直部门或中央驻晋有关部门(单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立项报告,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常务副省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晋政发〔2006〕17号文件中已明确的部门应急预案可不再履行立项程序)。

(二)起草。省级部门预案立项后,主办部门(单位)成立预案编制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总体应急预案、上级部门相关专项预案,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起草,并由预案制订单位征求预案中涉及的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组织专家评审。

(三)审定。省级部门应急预案经主办部门(单位)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定。同时上报编制背景、编制原则、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有关部门的会签意见。

省级部门预案经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定后,主办部门(单位)按照公文处理程序报省人民政府,由分管副省长审发。

(四)印发。省级部门预案经分管副省长审发后,由主办部门(单位)印发并注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五)发布。省级部门预案正式印发后,主办部门(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涉密的部门应急预案,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或简明操作手册。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实行备案制度。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制订的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在活动举行前15日内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制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三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制订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制订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订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机构或职责发生变化。

(四)应急预案制订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相关单位人员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新通讯录。

第二十二条 预案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对实施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订单位。应急预案制订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四章 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三条 专项预案、部门预案正式印发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组织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召开领导组(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学习熟悉预案,明确各部门(单位)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应急预案制订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二十五条 所有承担预案规定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内容,尤其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学习熟悉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中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应急预案制订年度演练计划。针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应急工作的实际,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预案行动方案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要进行认真评估总结,并对应急预案进行相应的修订完善。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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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地税全局性纳税服务工作

(供稿:地区地税局哈德斯)
一是成立组织机构,构建纳税服务组织体系。健全党组统一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的纳税服务工作领导体制,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是根据总局《办税服务厅服务规范手册》《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和《全国税务系统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岗责、工作流程、服务承诺、绩效考核、礼仪,功能区域、综合服务窗口和外部门牌标识。进一步规范税收业务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业务衔接,缩短业务办理时间,实现办税服务窗口的一窗多能。积极完善网上办税,全面上线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工作,进一步整合优化地区局网站纳税服务平台,充实更新网站服务内容,用科技手段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三是科学设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办税服务秩序----深入做好12366纳税服务举报案件。
认真做好纳税服务12366举报案件的转办、查处 、回复、兑付举报奖励等工作,重视转办事项的处理质量及效率,做到件件有回复、件件有落实,认真做好台帐登记和备案电话接听工作,认真学习备案电话专职人员的职责和工作任务,积极解决备案电话专职人员对职责和工作要求不清楚,对文件的学习和落实存在不认真的现象。加强备案电话接听人员的纳税服务理念的教育,提高税收专业知识能力,做到耐心细致,热情周到,答复准确,充分展现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精神风貌。并将对转办事项纳入年终征管质量评价体系考核加强举报案件的监督落实,以推进服务热线工作的开展,加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共建和谐征纳关系。
----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一是落实《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把投诉管理工作当作今年纳税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求从机关到基层的全体税务人员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组织开展学习和讨论等形式,全面理解和掌握《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纳税服务投诉范围、纳税服务受理、调查、处理等事项和要求,要加大对内外宣传力度。同时对《纳税服务投诉实施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和调研,指导基层地税机关做好纳税服务投诉工作;二是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公开内容。充分、合理地运用现代管理和信息技术手段,丰富服务措施,增强服务效益。主要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设施向纳税人公开,切实维护纳税人税种权益,并定期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新。具体规范:公告栏内容即各项纳税服务制度、办税程序、税务行政收费项目及标准、办公时间、税务咨询和投诉电话。电子显示屏内容即各项服务承诺、欠税公告、各项涉税事项通知、税务违法处罚标准。触摸屏内容即办税窗口功能、税收法规(基本法规与税收政策)、定额公示、未达起征点、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三是建立纳税咨询热点难点问题平台。纳税服务工作是今年机关效能建设的一项突出问题,税务机关定期召开座谈形式,广泛征求纳税人、社会各界对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进行自我审查和自我完善,依法保护征纳双方的权益。通过意见箱、意见本、投诉本及时处理工作中的产生的各种问题,从根源处将问题彻底解决,避免拖沓以致严重化局面的产生;四是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和积极推进全程全员服务。这项工作是今年区局纳税服务工作的重点之一,所以我们也今年把纳税服务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贯穿于税收工作全过程。要求每个税务干部要自觉肩负起纳税服务工作责任。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抓好纳税服务具体工作。每个税务干部要努力提高服务技能,扎实做好具体服务工作。并主动采取措施来改进服务,有利于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
----密切国地税合作。
开发国、地税协作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信息互递、工作同步。联合开展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户籍和共管户核定信息交换、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相互代征税款工作,认真落实好国税两税、两费代征工作,进一步增强配合协作的工作力度,降低税收成本。建议国地税共管户违章行为一次处罚。
----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几点建议:
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
按照《办税服务承诺制度》的要求,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比较关心的热点问题,建议必须向纳税人一次性告知,即设立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管证、代开发票、领购发票、纳税申报、房产证过户手续(二手房交易)、减免税等事项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提供的全部内容。
发挥纳税引导台作用。
建议充分发挥纳税引导台的作用,尤其做好月税期的纳税引导、咨询服务,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
建议定期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即向老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的三类特殊群体提供免费填单服务,主动上门办证、验证、税法宣传等相关涉税事宜。
开通短信服务平台。
建议开通短信服务平台,即通过手机短信向纳税人开业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及时告知提醒,提示纳税事项及其他注意事项服务项目。
开展下企业、解难题活动。
重点税源大户开展下企业、解难题活动。班子成员定期深入到重点税源企业进行调研,详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和纳税方面存在的困难及问题,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为企业发展献计献策。
简化征管流程:
减少纳税人负担从程序、手续、资料上入手,简化业务程序、简并办税资料,要求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清理简并。建议主要以下几个方面简化征管程序:一是简化办理开业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程序。二是简化纳税人申请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程序;三是简化农资企业申报程序;四是简化优惠证注销户程序;五是简化二手房交易免税审批程序及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资料;
以上需要逐层审批的事项,在各县局审批权限内的审批事项,符合政策、资料齐全的下放大厅受理,办税大厅工作人员应一窗受理、内部流转的办税模式,实行先办后批由大厅及时办理,办理后内部再补办相关手续。

银行服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银行服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文(精选5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抑或是生活中,有时会出现一些突发事件,为了控制事故的发展,通常需要提前准备好一份应急预案。那么问题来了,应急预案应该怎么写?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银行服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文(精选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银行服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为应对市政电网的检修停电与突然停电,保证分行营业网点的业务及营业正常运行,防止数据传输的中断与丢失,特制定本预案。

一、 处置原则

发生停电时,事发分行行长为停电现场第一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迅速按规定采取应对措施;各相关部门处理停电情况应任务明确,相互配合,保证在最短时间内恢复供电,防止业务与营业中断。

二、 组织指挥

针对突发停电,分行成立了由行长任组长,办公室、财务会计部、公司业务部、个人金融部、营业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突发事件处理指挥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决策有关事宜。

三、相关部门职责

1、分行办公室负责调配各类应急资源,统一指挥应急处理;安排人员对供电设施的日常检修与应急处理;负责发电机及UPS等物品的日常保养与及时配送;保障支行通讯线路的顺畅。

2、营业部负责安排人员做好业务处理与客户服务工作。

四、处置方法

(一)、网点停电时:

1、分行相关负责人在接到停电通知后,应迅速做好正常营业的应急措施。

2、办公室或其他指定负责人要迅速与供电部门取得联系,确定停电原因及恢复供电时间,并视情况向总行信息技术部、行政保卫部等相关部门报告。同时派人检查网点UPS电源,关闭除营业室与监控室以外的其他电源,保障营业与安保的正常用电,必要的时候减少营业窗口。

3、突发停电后,相关部门及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向办公室提出发电机使用申请,同时清理发电机摆放位置、发电电缆铺设通道。发电机工作时,会产生噪音、废气并释放一定热量,应确保合适的位置摆放,并协调保安人员,配合发电机供应商的技术人员做好发电现场的设备及电缆的保护工作。

4、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停电时,经办员要在来电后第一时间内查询该笔业务是否成功,防止重复入账。

5、如停电时间超过一天,办公室负责人或其他制定负责人需联系场地解决发电机夜间存放问题,并加强夜间安保措施。

5、营业厅内组织人员做好客户引导、解释与安抚工作。

6、停电期间原则上不允许缩短营业时间,特殊情况需报总行相关部门批示,并提前做好公告。

(二)分行办公室接到停电通知后:

1、根据网点描述停电原因等,快速响应,安排人员协助网点及时准确弄清停电原因;

2、网点自身原因造成停电的,快速抢修,及时安排专业的维修人员抢修电路故障,恢复正常营业;

3、他方原因造成我行网点停电的,指定负责人应督促他方快速维修电路故障并监督施工质量,恢复网点正常营业。若他方维修不积极导致损失,由网点相关负责人测算损失,分行办公室协助事故网点追索赔偿;

(三)分行保卫人员接到停电通知后:

1、迅速查看停业网点要害岗位监控录像,图像与声音是否清晰;联系报警服务公司确保报警系统工作正常。

2、停电期间加强网点安全防范;如遇夜间停电,加强网点巡查,确保有2名以上保安人员同时在岗值勤,保证网点安全。

3、因停电无法正常营业时,保干部要立即报告辖区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准备,防止挤兑、盗抢等趁火打劫的事件发生。

(四)分行营业部接到事发网点通知后:

1、迅速了解停电的原因与恢复供电的时间;

2、要求柜台关闭非必须开启的业务机器,减少供电负荷;

3、了解柜台业务系统的运行情况,根据运行情况采取应急措施;

4、指导柜台处理紧急业务;

五、预防性措施

1、保证应急发电机摆放位置正确,发电机电缆铺设通路正常。

2、各营业网点确保报警电话的通讯畅通

银行服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

为了提高和预防对恐怖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在发生恐怖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局面迅速有序地处理事件,切实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坚决防止重大事件的发生及对建设银行企业形象的不良影响。为此,特制定反恐应急处理预案:

一、建立反恐紧急应急小组

XXXX银行成立由行长XXX任组长,副行长XXX、XXX,XXX、XXX、XXX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案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二、建立处置暴力恐怖事件的基本原则

处置暴力恐怖事件要以平息事态、控制局面、防止扩散、减少损失为主要原则。针对不同性质的事件采用的制止、宣传、保护、求援、疏散等方法。围绕维护客户、员工的`生命这一中心,有条不紊的开展应急工作。

三、职责

1、行长办公室:恐怖事件处理的总指挥与总协调。

2、其他各部门:引导客户到安全区域,岗位责任区域的检查,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对事件的处理工作。

四、具体事件的处理办法:

1、暴力

①、如没有伤及人员的情况下应以教育为主,劝说其放弃伤害他人、及破坏正常秩序的行为。

②、如已伤及他人,应予立即制止,以抢救伤员为主,如情况继续恶化应以武力制止。

③、注意观察暴力组织者的行为、特征。条件许可的话,当即擒获;不具备条件,也要想办法接近、控制,等待公安、武警到时再擒获。

④、注意收集、保护证人。

2、爆炸物品

①、如发现不明爆炸物,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同时采取隔离措施,疏散人员集中至安全地带并保护好相关人员。

②、严禁人员进出加强事故地点保卫、巡查工作。

③、报告公安部门,请求派人排暴并协助其工作。

3、抢夺、抢劫、盗窃

①、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在发现歹徒抢劫时要立即停止营业操作,迅速将现金、重要凭证锁进保险柜,拨乱密码,将保险柜钥匙隐藏在安全处,用自卫器械进行自卫。同时告知网点内办理业务的客户迅速躲避或撤离。

②、营业网点安全管理员迅速向“110”报警,并向本行领导和安全保卫部门报告。

③、当歹徒持枪或爆炸物实施抢劫时, 网点工作人员要临危不乱,迅速锁闭营业区域内的所有门窗,注意隐蔽。

④、歹徒进入营业区内时, 网点工作人员要齐心协力阻止歹徒实施抢劫。

⑤、安全保卫部门应立即组织保卫人员和有关人员迅速赶往出事地点协助公安干警缉拿犯罪嫌疑人。

⑥、支行接到抢劫案件报告后,安全保卫部负责人迅速前往发案行指挥处置,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和案件侦破工作。

4、纵火

①、立即启动放火、灭火预案进行扑救灭火,同时拨打“119”报警电话。

②、保护好现场,引导消防车进入市场,严禁无关人员进出现场。

③、如罪犯嫌疑人在现场,立即组织围捕。

④、灭火后,注意保护好现场,统计损失。

5、绑架、挟持人质,勒索

①、如罪犯嫌疑人在现场,应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汇报,同时采取围捕方式包围。

②、正面宣传教育对话,“请不要伤人,有话好商量”以情感化,放下凶器。

③、保护好现场,严禁无关人员进出现场。

④、立即报警,请求支援。

⑤、如罪犯嫌疑人已离开,应保护好现场痕迹等证物、证人等待公安部门前来侦破。

⑥、如罪犯嫌疑人已逃离我行可视的范围内,应立即追捕,同时首要考虑人质的安全,等待公安部门前来解决。

银行服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

为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员工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让单位员工熟悉单位内部消防设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提高处置初起火灾的能力,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做到及时有效扑救,最大限度地保护员工人身与财产安全,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二、演练时间和地点:6月17日下班后,支行后院内

三、演练人员:支行全体员工

四、演练内容和应急处置:

(一)出现火情,迅速通报,组织扑救。

任何员工若发现火情等十分紧急的情况,在迅速确认后,应立即向办公场所的人员发出紧急信号(如:按下手动报警器)。同时,利用通信工具向消防值班室、相关部门和领导报警。消防应急指挥部接到报警后立即安排现场工作并进行指挥。一是迅速通过广播喇叭和通信工具发出火警通报,告知着火点(具体的楼层和房号),并通知志愿消防队员立即赶往着火点。二是通知相关部门加强对金库、凭证库、财务室、档案室等重要部位的看管守护。

(二)判明火情,实施扑救,组织疏散。

现场指挥灭火的领导要及时判明情况,视着火程度能否控制和有无发展蔓延的可能,决定是否向消防队报警,并根据火情按如下步骤开展工作:

1、火灾初起时,要沉着冷静,机警快速,就近就便,就地取材,利用身边或附近的灭火器(工具)灭火,力争以最快的速度(起火后3分钟之内)将初燃火灾扑灭。

2、火势严重(利用灭火器不能扑灭)时,打开楼道的消火栓,采用消防水带灭火。电器设备着火,切勿用水,应首先切断电源,而后再组织灭火。

3、火势呈蔓延趋势,志愿消防队难以控制时,应果断采取如下措施:

(1)通讯联络组立即向119报警,准确报告发生火灾的单位、地址、着火部位、火灾种类等。

(2)疏散引导组负责指挥本单位人员做好重要文件、物资、现金、有价证券的抢救和转移,并组织人员进行疏散逃生。疏散逃生应遵循以下要求和方法:

一是逃生离开时,应及时关闭门窗,延缓火势的追逼,赢得更多的逃生时间。

二是如果暂时不能逃生离开房间,应先开窗将室内的烟气放走,防止逃生不成而窒息死亡。

三是如果是外面着火,应赶紧把门窗关上,并拉掉窗帘以切断火势蔓延途径。有条件时可向门窗浇水以延缓火势蔓延速度。

四是当无法向楼下一层逃生时,就高层楼宇而言,可根据发生火情的楼层,向一层或设有浴室、空调机房、裙楼平台顶、设备转换层、楼顶塔楼平台离火源较远的阳台、厕所、浴室等处躲避。到楼顶平台一定躲避在上风处,同时紧急向楼下发出呼救信号。

五是当无法向楼下一层逃生时,就一般楼房而言,可用绳子、衣服、皮带、床单、窗帘、被面等连接起来当作救生绳,一端紧系在牢固的门框上或其它固定物上,再顺绳子或带子下滑。当滑到下面没有起火的楼层时,可以破窗而入逃生。也可以利用建筑物外墙上的落水管、避雷针等,逐层滑降至地面或无火的楼层逃生。

六是逃生时,可以披上用水浸湿的衣被,快速冲下楼梯或进入疏散楼梯再撤至安全地带。沿楼梯向下逃生时,要弓着腰,紧贴墙壁,头部尽可能贴近地面,并用湿毛巾捂嘴鼻,以降低浓烟的侵害。

(3)在疏散期间,营业单位要将出纳柜台上的现金、有价证券、会计账簿、密押等迅速入大库,同时迅速组织警力,加强金库的武装守护。如形势严峻应实施转移。

(4)疏散到楼外的人员不得擅离现场,随时准备为消防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及服务。

(三)配合扑救,加强防范,减少损失。

积极配合消防队开展扑救,尽快将火灾扑灭,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

1、通讯联络组负责迎接消防队并指引路线、介绍楼内详细情况。

2、安全救护组负责现场环境清理、人员救护及现场秩序维护。具体负责:

(1)安排人员清除办公楼周围的路障(车辆等),为消防车辆的到来扫除障碍。

(2)组织伤员的运送和抢救,负责贵重物品及机要文件档案的转移。

(3)按照消防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安排值班人员切断某路电源或保障某路电源供电、供水。

(4)安排力量增设哨卡,封闭路口,必要时请求公安、武警支持,加强楼区外围的警戒,维护秩序,防止不法分子趁机破坏。

3、疏散引导组对疏散人员进行清理,并向消防应急指挥部报告。

(四)结束扑救,调查清整,恢复办公。

火灾扑灭后,要按照公安消防的指令对相关部位(现场)进行保护,未经批准,不得清理和破坏火灾现场,更不得随意破坏中心现场。同时,及时请有关部门协助调查火灾起因。接到公安消防部门警报解除指令后,按照消防应急指挥部要求,清理现场,完善设施,恢复办公。

银行服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行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第二条

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是为了在单位面临突发火灾事故时,能够统一指挥,及时有效地整合人力、物力、信息等资源,迅速针对火势实施有组织的控制和扑救,避免火灾现场的.慌乱无序,防止贻误战机和漏管失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

xxx成立消防安全应急指挥小组,负责本单位火灾现场指挥,消防安全应急指挥小组由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成员组成。消防应急指挥小组职责:指挥协调各工作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迅速引导人员疏散,及时控制和扑救初起火灾,协调配合公安消防队开展灭火救援行动,具体分工如下:

1、xxx负责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扑救。

2、xxx负责组织人员疏导被困人员、维持现场秩序。

3、xxx负责立即同医院、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说明详细事故地点、事故情况,并派人到路口接应。

4、xxx负责现场物资、车辆的调度。

第四条

根据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消防小组人员,每年对消防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和实战演习,教育全体职工学习灭火器使用常识,掌握防火灭火器灭火要点和自救器材的完好情况,及时更换过期和失效的灭火器,保证灭火器的正常有效。

第五条

火灾事故应急措施

(一)报警:单位员工、值班人员发现火情后应立即向监察保卫部报告,根据火情可直接拨打“119”报警电话进行报警。

(二)接警:监保部门接警后,应立即向行领导和消防应急指挥小组报告,通知各工作小组和消防队启动应急预案

银行服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

为加强我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火灾的危害,确保消防安全,认真贯彻落实“积极防范,安全保障,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的管理规定,特制定防火处置预案如下:

一、应急工作领导组织成员总指挥:

孙海龙副总指挥:王旭成员:李健李志伟职责:承担指挥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职能,传达上级指示,协调各部门对突发事件的联络工作,根据指挥中心和内保局驻勤民警的指令,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接到报告后,及时以指挥部为中心,严格按照驻勤民警的指挥,对火灾事故进行处置。

二、应急灭火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报警组

成员:李娜、贺梦柔、王晓旭

职责:遇有火情时,要沉着冷静,立即向总指挥及内保局驻勤民警报告,视火情程度果断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如能控制的火情,应及时进行有效灭火,如不能控制火情,立即拨打“119”报警,讲清火灾发生单位名称、地址、着火的具体部位及火势等情况,并守在电话旁以备消防部门查询。其他报警人员立即到路口迎接消防队并为其引路。

(二)灭火组

成员:陈冲、杨晓宁、相宁华

职责:遇有火灾火情时,要利用现有的消防器材及时补救初起火灾,尽最大可能控制蔓延。

(三)抢救组

成员:刘国智、赵雷、王亚男

职责:遇有火灾火情时,要及时抢救人员、现金和重要凭证等,尽最大能力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四)警戒组

成员:柳雅楠、张婷婷、王文珺

职责:遇有火灾火情时,要及时设置警戒区域,严密注视火灾火场周围情况,防止发生因混乱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现金、重要凭证损坏、丢失。

(五)疏散组

成员:张建民、王月、刘丰

职责:遇有火灾火情时,应立即打开紧急疏散出口,组织、引导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发生人员伤亡时,及时抢救伤员;将负轻伤人员送往就近医院就治。

三、发现火情时

(一)发现火情时,任何员工、执勤保安员都有责任灭火、报警。

(二)发现物品或电器冒险烟、初起小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迅速查明火源,使用现有灭火器将火扑灭。

(三)注意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保卫部门报告情况,协助事故调查。

四、发生火灾时

(一)火势已起,难以控制时,保卫人员或第一发现人要立即打“119”报警,讲清火灾单位名称、地址、着火的具体部位及火势等情况,并按动就近的火灾报警按钮。同时,必须向有关领导和保卫人员报告。

(二)按到报警或发生火灾时,单位领导、保卫人员要立即赶到现场,组织员工灾火;抢救现金、重要凭证等物品;疏散人员。

(三)全体员工及保安员必须服从现场的领导和保卫人员的指挥。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后,所有抢险人员要听从消防人员指挥。

五、疏散人员、抢救伤员

(一)当发生火灾紧急情况时,本单位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为现场疏散总指挥,负责指挥疏散组成员在第一时间打开紧急疏散出口,引导现场人员有秩序地迅速撤离火灾现场。

(二)出现人员受伤时,报警组成员要及时打急救中心电话(“120”或“999”),同时讲明火灾现场的详细地址、受伤人员数量、受伤部位及导致受伤原因等情况,并派人到指定地点迎接救护车引导医务人员进入现场抢救伤员。

六、保护火灾现场

扑灭火灾后要注意保护火灾现场,并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情况的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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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将如何确保办税服务厅业务高效有序办理?

税务机关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四条规定,严格执行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疫情严重地区要提前安排好办税缴费备用场所。以适当方式将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等情况及时告知纳税人、缴费人。 关于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和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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