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事件管理办法(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

来源网友投稿 708 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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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全文(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全文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环境事件管理办法的人员进行培训。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具备条件环境事件管理办法的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环境应急专家库。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环境事件管理办法,配备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环境事件管理办法,提高重点流域区域水、大气突发环境事件预警能力。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环境事件管理办法,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应急处置期间,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面、准确地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各项证据。

第二十四条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应急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二十八条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停止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章事后恢复

第三十条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推动环境恢复工作。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等环境信息。

第三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判事件影响和等级,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发布建议。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等环境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级别,以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应急处置概况等信息。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 6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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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依照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事发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也可以对由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认为需要由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第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应急管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环境监察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环境应急专家库内专家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调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际情况邀请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若干工作小组开展调查工作。工作小组负责人由调查组组长确定。第六条 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不得与被调查的突发环境事件有利害关系。
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并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恪尽职守,保守秘密。未经调查组组长同意,不得擅自发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相关信息。第七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内容。第八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勘查,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过取样监测、拍照、录像、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二)进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相关单位或者工作场所,调取和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
(三)根据调查需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进行现场勘查、检查或者询问,不得少于两人。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调查期间应当依法配合调查工作,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并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的,可以提供相关复印件、复制品或者证明该原件、原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应当由调查人员、勘查现场有关人员、被询问人员签名。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制作调查案卷,并由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归档保存。第九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下列情况:
(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事件经过;
(三)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
(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日常监管和事件应对情况;
(五)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第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
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报告或者结论是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下列情况:
(一)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职责的情况;
(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及运行的情况;
(三)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及时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情况;
(四)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管理及实施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信息报告或者通报情况;
(六)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并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的情况;
(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并按要求采取预防、处置措施的情况;
(八)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预防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措施的情况;
(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是否存在伪造、故意破坏事发现场,或者销毁证据阻碍调查的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解读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审议通过,以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印发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将进一步明确环保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定位,从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4个环节构建全过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规范工作内容,理顺工作机制,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特点和需求,设置环境事件管理办法了信息公开专章,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媒体监督作用。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当前,环境事件管理办法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经济增长方式比较粗放,重化工行业占国民经济比重较大,工业布局不够合理,加之自然灾害多发频发,当前的环境安全形势面临严重挑战,环境应急管理形势严峻。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环境事件管理办法
一是突发环境事件频发。“十一五”以来,环境保护部直接调度处置900多起突发环境事件,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协调地方处置93起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敏感事件。一些突发环境事件动辄威胁几十万人,甚至上百万人的饮用水安全。环境安全隐患和突发环境事件呈现出高度复合化、高度叠加化和高度非常规化的趋势。
二是环境风险十分突出。根据环境保护部2010年、2012年对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等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检查及化学品检查数据,并综合2012年、2013年全国环境安全大检查情况,全国重大环境风险级别企业共4000多家。这些重大环境风险企业极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是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潜在威胁。
频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风险,对环境应急管理提出更系统、更严格和更规范的要求。制定《办法》,将助于从总体上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峻形势,有力维护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进一步规范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突发事件应对法》具有应急领域基本法的地位,但重在宏观指导,缺乏对于环境应急管理的针对性环境事件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在明确应急准备环节的有关工作。新《环境保护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了宏观上的原则要求,这些原则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定来具体落实,增强其可操作性。为弥补法律法规的空白,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迫切需要制定专门的环境应急管理的部门规章。
二是进一步理顺环境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环境应急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应急管理机构网络尚未完全建立。各级政府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设置和职责不统一,没有形成有机整体,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有关部门之间环境应急管理职能交叉,力量分散,应急效能较低。大部分省级环保部门还没有专门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市级以下更为薄弱。队伍专业素质亟待提高,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一些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还难以做到科学决策、规范工作。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存在空白,应急技术支持队伍建设滞后。装备水平严重不足,尚未建立统一完整的通信系统,尚未建立物资储备系统,专业防护装备未能得到有效配备。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尚处于探索阶段,环境风险尚未分级分类管理,技术支撑能力明显不足,环境应急管理平台尚未建立。总体上,现有应急管理体制难以适应环境应急工作的有效开展。制定《办法》将进一步理顺环境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整体推动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三、制定《办法》的可行性
2009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环保部门恪职尽责,同心协力,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积极推进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多项工作取得了历史性突破。这些工作为出台《办法》打下了扎实的实践基础。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出台了《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130 号)、《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氯碱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环发〔2010〕8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17号)、《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硫酸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试行)》(环发〔2011〕106号)、《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粗铅冶炼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试行)》(环发〔2013〕39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32号)等一系列文件,基本涵盖了环境应急管理的全过程。这些文件为制定《办法》提供了系统的编制基础。
四、制定《办法》的依据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用完整独立的“第四十七条”共四款,对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地规定,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环节作了全面、综合、基础性的规定。本办法是在环境应急领域对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具体落实。
五、《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40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
第二章风险控制。一是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风险防控措施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二是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区域环境风险评估以及对环境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章应急准备。一是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急预案的管理要求。二是规定了环境污染预警机制、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系统、应急值守制度等。三是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培训、环境应急队伍、能力建设以及环境应急物资保障。
第四章应急处置。主要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响应职责。一是规定了企业的先期处置和协助处置责任。二是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应急响应时的信息报告、跨区域通报、排查污染源、应急监测、提出处置建议等职责。三是规定了应急终止的条件。
第五章事后恢复。规定了总结及持续改进、损害评估、事后调查、恢复计划等职责。
第六章信息公开。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相关信息公开、应急状态时信息发布、环保部门相关信息公开。
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了污染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主要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日期。
六、《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从全过程角度系统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环保部门以及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不系统、不规范的问题。《办法》在总结各地环境应急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为依据,从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系统地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从根本上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管什么”和“怎么管”的问题。
二是构建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基本制度。《办法》围绕环保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两个主体,构建了八项基本制度,分别是风险评估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应急预案制度、预警管理制度、应急保障制度、应急处置制度、损害评估制度、调查处理制度。这八项基本制度组成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
三是突出了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环境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具体体现在日常管理和事件应对两个层次十项具体责任。在日常管理方面,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环境事件管理办法;在事件应对方面,企业事业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以及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四、明确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优先保障顺序。《办法》明确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及危害,规范相关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办法》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优先保障顺序确定为“生命安全”、“环境安全”、“财产安全”,突出强调了环境作为公共资源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这也是《办法》的一大创新点。
五、依据部门规章的权限新设了部分罚则。对于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造成后果的,相关法律法规已多有严格规定,但在风险防控和应急准备阶段,《环境保护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相关义务规定,但没有与之对应的责任规定或者规定不明。针对这项情况,《办法》依据部门规章的权限,针对六种情形设立警告及罚款。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介绍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经2015年3月19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2015年4月16日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信息公开、罚则、附则8章40条,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15年 6月5日起施行。

城市环境应急立法的特点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审议通过,以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印发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该办法有什么主要特点?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五大主要特点:
一是从全过程角度系统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环保部门以及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不系统、不规范的问题。
《办法》在总结各地环境应急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为依据,从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系统地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从根本上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管什么”和“怎么管”的问题。
二是构建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基本制度。
《办法》围绕环保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两个主体,构建了八项基本制度,分别是风险评估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应急预案制度、预警管理制度、应急保障制度、应急处置制度、损害评估制度、调查处理制度。这八项基本制度组成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
三是突出了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环境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具体体现在日常管理和事件应对两个层次十项具体责任。在日常管理方面,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在事件应对方面,企业事业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以及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四、明确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优先保障顺序。
《办法》明确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及危害,规范相关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
《办法》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优先保障顺序确定为“生命安全”、“环境安全”、“财产安全”,突出强调了环境作为公共资源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这也是《办法》的一大创新点。
五、依据部门规章的权限新设了部分罚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环境事件管理办法和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环境事件管理办法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环境事件管理办法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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